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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2-18
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集美区财政局、集美区教育局
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区各公办、民办幼儿园:
根据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07]79号)文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幼儿园现行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与闽价费[2007]330号文件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重新调整或备案。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费、幼儿园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五、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寒假、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
六、幼儿园所有收费应明码标价,事先公示,不得收取未经事先公示的收费项目。
七、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学期具体收费标准,(1)日托,省优园:1800元/生、市优园:950元/生、普通园:720元/生;(2)全托,省优园:2700元/生、市优园:1700元/生、普通园:1200元/生;(3)简托,省优园:1570元/生、市优园:800元/生、普通园:550元/生;(4)小小班可相应上浮20%,学前班:日托450元/生、学期;简托250元/生、学期;(5)日常超过规定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50元标准,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协定,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l 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 4天的按一个月计费;(6)暂不执行按财政拨款类型核定不同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规定。(7)幼儿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按学期缴付保育教育费的,可执有关证明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分期缴款;对确实困难的家庭,可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或其他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寒、暑假期间留园日收费标准,(1)日托,省优园:24元/生、市优园:l 6元/生、普通园:1 2元/生;(2)全托:省优园35元/生、市优园25元/生、普通园1 7元/生;(3)简托:省优园20元/生、市优园14元/生、普通园1 O元/生;(4)学前班:10元/生。
九、保育教育费中的管理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厦价费[2000]162号文件规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每学期400元/生单独开出收据,在园幼儿家长可凭管理费票据,由幼儿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50%。鼓励非财政拨款单位按一定比例报销职工在园幼儿管理费。
十、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定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幼儿园春季开学时执行,并请辖区各公办、民办幼儿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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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发改局 | 技术支持:厦门市集美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