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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宁馨园”等物业服务费 集发展[2005]价13号
时间:2005-9-27
集发展[2005]价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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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宁馨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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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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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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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你司所管理服务的杏林宁宝花园“宁馨园I8、I9(小高层)”及马銮公寓二期“杏林怡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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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服务项目: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走廊、过道、楼梯、绿化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2、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3、小区的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消防设施的管理;4、绿化的管理与养护;5、交通工具停放和停放秩序的管理。6、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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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房屋公共维修金标准。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费,即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宁馨园I8、I9(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收费1.0元,小高层店面及商务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收费2.0元;房屋公共维修金标准为小高层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25元。 “杏林怡家园” 综合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50元,多层店面及商务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收费1.0元;房屋公共维修金标准为多层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20元。二次装修土头清运费(自愿委托):2.0元/平方米。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调,不准上浮。公共水电费另行分摊。办公用水、电费不得摊入。对开发商未售(租)出的房屋,也应按上述标准执行,如水、电供应尚未办理正式手续的,其差价应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公共维修金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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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收费及固定车库(位)管理费标准。固定停车管理费:地下固定停车管理费每位每月收费70元,地面固定停车管理费每位每月收费60元,底层独立停车库管理费每间每月收费25元。摩托车 固定停车费每位每月收费25元。电动车固定停车费每位每月收费15元。自行车固定停车费每月收取6元。临时停车收费:白天临时停车(8:00~20:00),凡停车30分钟内一律不得收费,停车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的,汽车每部收费5元,摩托车收费1元,电动车收费0.5元,自行车收费0.2元。汽车停车超过4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夜间停车(20:00~8:00),汽车每部收费10元。停车形式(固定或临时)应由停车者自行选择,停车范围(固定与临时)必须是在小区的红线范围内。固定停车位(库)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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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工作,认真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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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复合同期满自行失效。执行期内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有调整,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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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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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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