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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长集美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执行期的复函集发展[2005]价14号
时间:2005-9-27
关于同意延长集美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执行期的复函

厦门市燃气总公司:
你司《厦门市燃气总公司关于核定集美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请示》(厦燃气[2005]132号)收悉。根据你司建议,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我局集发展[2004]价13号文核定的价格:居民用气每立方米10元,工商企业用气价格仍然由你公司与用气单位双方协商制定。
本价格延期执行至2006年9月30日止,期满后依法定程序重新核定。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